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5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罗执字第100-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张宝星。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延河。
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
法定代表人卢立海,院长。
本院在执行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8月18日向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自动履行。2015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5)临罗执字第100-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到期债权中的755775元予以强制执行。现查明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的银行存款7557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晁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