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罗执字第100-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张宝星。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延河。
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
法定代表人卢立海。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临罗执字第10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的银行存款755775元。因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已履行完(2015)临罗执字第1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鲁南技师学院的银行存款7557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晁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