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05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罗执字第100-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张宝星。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延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禁止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转让股权、法定代表人及其使用的建筑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法定代表人。
二、禁止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转让其使用的建筑资质(证书编号: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晁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