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申1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邓延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强龙,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宝星,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南技师学院。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iv>
法定代表人:卢立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永,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学院职工。
再审申请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鲁南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爱军
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
代理审判员  庞德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