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绿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汇绿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历城商初字第104号
原告:山东汇绿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善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汇绿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后。2016年9月14日,原告山东汇绿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汇绿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计1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