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玲汽车厂、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2民初2982号
原告***。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玲汽车厂,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北环路福田工业园。
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环路580号。
被告窦言军。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玲汽车厂、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窦言军、***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