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204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军,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0325964K(8-1)。
法定代表人:丁跃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慧婷,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汽车厂,住所地: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E区9号,营业执照:9144060731509104X1。
负责人:钟明华。
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北环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齐延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兆庆,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汽车厂、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王兆庆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进入由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E区工地从事吊机装货员。2017年6月12日上午原告在吊机旁从事本职工作时,一根钢梁突然从吊机挂钩滑落并砸伤原告右脚。经诊断伤情为:右足第1-4趾趾骨骨折。2018年1月9日原告伤情经临床司法鉴定,因右足第1趾多发骨折至第1趾活动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6,151.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诸城市,故本案依法应当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应当由贵院管辖,恳请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佛山市三水区,我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灿
二〇一八年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