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581号
原告聊城市美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王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春芳,总经理。
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北环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齐延宝,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美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聊城市美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美辰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美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聊城市美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