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902号之一
原告:景县勃琳液压管路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700513443。组织机构代码:57005134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钢之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北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69731881E。组织机构代码:76973188-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县勃琳液压管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钢之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景县勃琳液压管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勃琳液压管路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4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264元,由原告景县勃琳液压管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