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9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勃琳液压管路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700513443。组织机构代码:57005134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钢之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北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69731881E。组织机构代码:76973188-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景县勃琳液压管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19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申请人景县勃琳液压管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及房屋、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