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21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77号。
负责人:王莉,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明,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赵晓霞,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刘明、赵晓霞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未签收,本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张贴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刘明名下有房产二套,现依法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除上述财产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刘明、赵晓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6746324.6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6746324.6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赵晓晨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