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乐居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锦园路1号山东金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A幢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锦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艳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永发门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乐园路鸿顺灯具城3楼302A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敢,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晓霞,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宋艳丽,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刘明,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李兴敢,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乐居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市永发门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晓霞、宋艳丽、刘明、李兴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431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