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恢5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77号恒利公寓1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371522198709152316。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64号3号楼4单元601室,身份证号:350582196803070037。
被执行人: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刘元工业园中心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02执恢57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