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21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77号。
负责人:王莉,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明,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柳园路水城华府10号楼2单元2002室,身份证号码:370705198009011030。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柳园路水城华府10号楼2单元2002室,身份证号码:370724198106053864。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与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126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金艺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5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