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40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刘元工业园中心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设备及厂房一宗,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5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250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