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30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东昌府区东昌西路**。
负责人:肖之寅,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锦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赵晓霞,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东路**。
法定代表人:于荣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锦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艳丽,总经理。
本院(2020)鲁15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晓霞、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02执3057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杜鹃
书记员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