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0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
泽市香格里拉小区3-1-401号。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4年4月***日出生,哈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菏泽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8年3月25日、2018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菏泽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R×××××号大众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因暂无法提供该车辆的下落,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后,暂不对该车辆采取措施。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菏泽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鲁1702执11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菏泽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菏泽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菏泽清逸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7227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7227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