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胜通恒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槐执字第11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济南胜通恒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胜通恒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28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宗赤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