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723号
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2611490Y。
法定代表人:袁柏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PRNQHXO。
法定代表人: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1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