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710号
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2611490Y。
法定代表人:袁柏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PRNQHXO。
法定代表人: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1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1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