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71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柏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7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6月1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金海国际支行账户4936********人民币15000.00元。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