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8号万丽国际广场A座2505室。
法定代表人:车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600号2401。
法定代表人:周璐,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3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因此,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青岛天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11份房屋认购协议中均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涉案房屋项目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墨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移送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