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7754号
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127990XP。
法定代表人:于法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林,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振华街**万丽国际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0647363-5。
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1元,减半收取139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曲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