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279号 原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69号-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8号万丽国际广场A座2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州市夏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8元,减半收取5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