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279号
原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69号-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8号万丽国际广场A座2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州市夏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盛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8元,减半收取5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