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裕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58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建民。
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柏松。
被告:山东裕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孙磊。
原告**与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裕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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