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2期9号楼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NE87H5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9966063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327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烜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