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58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鲁0303民初58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