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3497号
原告:山东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92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德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日照市五莲县石材产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娄志丹,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德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224元,由山东中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