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164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付清所欠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48元,减半收取482.74元,由***负担。
审判员孙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