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5444号
原告: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郝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0194U。
法定代表人:赵兰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南、西四路西(东营区西四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39594L。
法定代表人:周建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吴楠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办理东营区商品房权属登记备案手续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2.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违约金59628.45元(按房价款的0.5%计算);3.诉讼费由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1日,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营区商品房,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约支付房款总计1192569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为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在该期限内办理的,按照已付房价款的0.5%向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登记。
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1日,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受人)与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四份,合同分别约定:买受人购买东营区黄河路728号盛运花园二期4幢103号房,房屋代码为351047,建筑面积共287.76平方米,价款为3021480元整,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买受人购买东营区黄河路728号盛运花园二期4幢104号房屋代码为351048,建筑面积共270.75平方米,价款为2842875元整,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买受人购买东营区黄河路728号盛运花园二期4幢105号房屋代码为351049,建筑面积共290.02平方米,价款为3045210元整,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买受人购买东营区黄河路728号盛运花园二期4幢106号商品房,房屋代码为351050,建筑面积共287.25平方米,价款为3016125元整,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款房款。上述四份合同均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缴纳房款5593875元、2012年7月17日缴纳房款5593875元,2014年1月27日,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交付房款737940元,另于2014年1月27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40888元。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3月份交付。至本案起诉之日,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办理取得,应当是由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对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房屋的权属登记备案手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962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计646元,由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