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丰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市圣大建材有限公司、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财保183号
申请人:**市圣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鞠翠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民,**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村。
法定代表人:孙桂森,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丰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荣达路**。
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6万元。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96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丰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96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圣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仲裁后,应将裁定书及缴费单据一并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审判员  肖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