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陆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678-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鲁K××、鲁K××号、鲁K××号车辆。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㈡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K××、鲁K××号、鲁K××号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陆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