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大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大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982民初7435号
原告: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261915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大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中平阳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351133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汉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大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532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桩基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施工原告山东省新泰市街心花园人防工程的桩基部分。双方对工程地点、施工内容、付款方式及结算、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如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5年1月10日对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65320元,实际应付款额为535320元。该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532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超付,剩余的价款,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广告牌,被告为其垫付修复费用525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原告施工的D16桩偏离25厘米,为此建设单位改变设计,多支付了工程款,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我方将另行起诉,追究原告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桩基工程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山东省新泰市街心花园人防工程桩基;分包工程概况,桩基工程桩径,800mm、900mm、1000mm,以实际施工为准;施工内容,安放护口管、钻孔到位、钢筋笼安放、浇筑混凝土(不含主材料);付款方式,进度按节点付款,工程完成50%时,在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付至完成工作量的80%,甲方工程(指本桩基工程)总体验收合格,付至竣工结算额的100%。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5年1月10日,被告出具工程内部结算表一份,载明:开工时间2012年10月8日,竣工时间2013年3月27日;工程总价款565320元,应扣因桩基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处理费30000元,实际应付款53532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95320元。被告主张为原告垫付了修复广告牌的费用5250元、原告施工的D16桩基有质量问题,原告不认可,被告主张另案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桩基工程合同、工程内部结算表、资质证书,被告提交的工程量表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证明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桩基工程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被告出具的工程内部结算表中认可竣工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认可工程总价款为565320元,而且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所以关于被告以未进行竣工验收为由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95320元,所以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95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出具的工程内部结算表认可应付的工程总价款为5353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自2015年1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垫付修复广告牌的费用、D16桩基有质量问题等,被告要求另案另行主张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案不再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泰市大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95320元及利息(本金953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诗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