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481执2268号之一
被执行人:枣庄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23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庄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锦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