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23民监20号
原审原告:刘存,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华,茌平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爱,茌平肖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兰松,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1-53号富欣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蔡仁法,总经理。
原审被告: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闫寺工业区白洼村。
法定代表人:高广贤,总经理。
原审被告:窦清国,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系原审被告翟小喜之长子。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系原审被告翟小喜之次子。
原审被告:冯贵军,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聊城市。
原审原告刘存与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局)、浙江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宇公司)、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昌裕公司)、窦清国、翟小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审被告中铁十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属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应由专属法院专属管辖,该案施工地为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该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审审查认为原审被告管辖异议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处理。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11日将该案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7年5月3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以“该四十件案件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因此我院对以上案件无管辖权”为由将卷宗退回本院。本案经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
另查明,原审被告翟小喜于2017年7月30日因病死亡,其子***、***以继承人的身份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并提交翟小喜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本村村委会出具并由派出所签章证实的继承人证明。被告***、***出具了变更当事人申请书申请将原审被告翟小喜变更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鲁1523民初399号民事裁定;
驳回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秀远
人民陪审员  蒲 晶
人民陪审员  吴文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初婧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