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等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6212168B。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匡济(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疃里镇驻地南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643814712。
负责人:付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匡济(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36480453X。
法定代表人:姚德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诉前调确7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诉前调确79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