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燃气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4415号 原告:***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能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能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