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大道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7627X8。
负责人:***。
被告:中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沈阳路1082号创业大厦A02160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130300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中屹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