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海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2634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渤海三十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孝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标,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群,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510号新光小区52号楼105

法定代表人:李爱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笑,女,1987927日出生,滨州市海汇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海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0105民初15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 602元,减半收取12 301元,由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妍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孙 妍

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越
法 官 助 理   黄 蕾
书  记  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