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43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黄河二路510号新光小区52号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86051517G。

法定代表人:李爱香。

被申请人: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渤海三十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1378610C。

法定代表人:侯晶晶。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4373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科技园支行出具的xx号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该汇票项下的银行承兑款2225296元,停止支付期限一年。现双方已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科技园支行出具的xx号银行承兑汇票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