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3842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泰通金源水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泰通金源水务有限公司、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1602执384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森林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杜广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