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御胜景观有限公司、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485号
原告:滨州御胜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豪德贸易广场木材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FFLMX4。
法定代表人:吴文广,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渤海三十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1378610C。
法定代表人:孝光,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御胜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晟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滨州御胜景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御胜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仁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