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育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3009号楼1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延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河县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沙河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商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商中路208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育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河县沙河镇人民政府、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26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