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339号
申请人:滨州育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3009号楼1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延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沙河村。
负责人:***。
被申请人:商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商中路20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育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河县沙河镇人民政府、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滨州育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商河县沙河镇人民政府、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8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滨州育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沙河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青年路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28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