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方圆地基基础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方圆地基基础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91执异2号
案外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德州方圆地基基础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希望工业园管委会东临。
法定代表人:魏召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昌传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州方圆地基基础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