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方圆地基基础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方圆地基基础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9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方圆地基基础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希望工业园管委会东临。
法定代表人:魏召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德州市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昌传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商务中心东汇大厦”B号楼2单元802、803室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