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倪俊涛、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7民初70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福宁大街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