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380号
原告: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福宁大街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利,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原告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长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