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2诉前调385号

申请人: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付款4749839.4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付款4749839.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长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