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商怀玺。
被告: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利。
被告: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宋秀田。
原告***与被告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县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吴 峰
审 判 员  李光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王雪琦